客户W女士,投保一款住院医疗保险产品,因为一次疾病住院后,向我司申请理赔,经与理赔人员沟通后,发现该款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则是需要扣除已从第三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保险商业机构费用补偿型保险产品)获得的补偿金额。
而客户W女士对第三方金额计算方式不理解,认为医保报销与保险公司无关,应按照总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然而医疗保险是不能重复申请报销的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2、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3、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为您进行案例解析:
本案中W女士此次疾病住院索赔的保险是一份住院医疗保险,该险种类型应该遵循补偿原则,医疗费用不能做重复报销。
通过例子来说明:如果某人投保了不同A\B公司的2种医疗保险,实际发生住院费用1000元,社保报销了300元,其中A保险公司赔付了400元,那么B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需要剔除已报销的700元。那么实际B公司的理赔金额就是300元。如果重复报销,客户就会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违背了医疗保险的补偿原则。
保险重复理赔是指被保险在同一事故或损失中,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多次获得同意事故或损失的赔款,在理赔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供稿)